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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想和我的同性伴侶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想知道辦理流程是什麼?

A1:

應備文件:

  1. 結婚書約: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基本資料並由當事人親自簽章,且具2位證人簽章等相關資料(證人部分您們可邀請年滿18歲的至親好友簽名)。
  2. 身分證明文件:
    ●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雙方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註1)。
    ●結婚當事人為外國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3. 其他結婚證明文件:

(1)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或港澳居民(註2),另應檢附: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於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核發之通過面談通知函及併附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2)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出具經駐外館處之授權書、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簽名或蓋章。

※註1:換領國民身分證換領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規定。
相片規格詳見: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
上傳數位相片: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註2:有關國人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於同婚合法的第三地(如在美國)辦竣同性結婚生效者,經相關機關通過面談,並驗證相關證明文件後,可在臺辦理結婚登記;其他非在同婚合法之第三地辦理結婚者,因涉及入境事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等整體行政管理措施,仍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註3:結婚雙方當事人均為外籍人士,如雙方均屬承認同性之結婚國家或地區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得檢具相關文件在臺辦理結婚登記。


辦理地點:結婚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如同時辦理遷入登記(含住址變更、單獨立戶),應參照遷入有關規定辦理。

相關費用:國民身分證換證規費每張50元、戶口名簿換領規費每份30元、結婚證明書(中、英文版)每份100元。

 


Q2:我和我的同性伴侶之前已經辦理過註記,還需要再去做結婚登記嗎?

A2:

  1. 同性伴侶註記非屬戶籍登記,故不會顯示在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上,亦無完備的法律權益;同性結婚登記則屬戶籍登記,依法會記載在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上,並具有法律上賦予之權益。 
  2. 因同性伴侶註記與同性結婚登記所產生之法效力不同,故已辦理註記者,有同性結婚登記之需求者,仍應依法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Q3:我和我的同性伴侶想參加臺北市聯合婚禮,有相關資訊嗎?

A3:

臺北市聯合婚禮參加方式:

  1. 資格:須雙方當事人為單身,且其中一方須設籍於本市或於本市就業或就學者。
  2. 報名方式:統一採線上報名,請填寫雙方基本資料、通訊電話、Email信箱及溫馨小故事,並上傳佐證圖片(如雙方皆未設籍臺北市,其中一方在臺北市就業或就學,請上傳佐證資料),系統將寄發報名完成通知信,即屬報名完成。
  3. 報名時間與活動訊息:於聯合婚禮前2個月公告於聯合婚禮網站
  4. 附註:

●外籍人士請附護照影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與中文譯本。

除婚禮日期固定外,其餘婚禮主題、時間、地點等以新人講習會現場說明為最後之確定。

本局贈送參加聯合婚禮每對新人:婚禮攝影光碟、大合照及禮品各1份(光碟與大合照於婚禮結束後1個月內寄出)


  

Q4:我和同性伴侶結婚後,可以冠配偶的姓氏嗎?

A4:

因司法院釋字第748號施行法未就冠以配偶之姓予以明定且未準用民法第1000條之規定,故同性伴侶結婚後不得冠配偶的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