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108年5月24日同性結婚開放登記後,之前的同性伴侶註記還保留嗎?
A1:
依內政部108年5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80242141號函規定:
- 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起已可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爰不再受理渠等之同性伴侶註記,如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於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後,該註記應予刪除。
- 年滿18歲單身且在國內現有戶籍之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起無法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仍可受理渠等之同性伴侶註記,另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該註記亦不刪除。應備文件如下:
- I.雙方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之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電子檔到臺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II.當事人一方非本國人者,另應查驗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含中文譯本,並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若經查有無法取得經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惟仍可取得其他足資證明婚姻狀況且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文件者,視個案情形辦理。
- III.在國外完成結婚手續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含中文譯本,並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上開詳細資訊請參照相關檔案「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同性伴侶註記作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