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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職

臺北市同志家庭家長手冊(連結),歡迎同志家庭參閱運用! 

Q1:若我和我的同性伴侶完成婚姻登記,我的伴侶能擁有孩子的親權嗎?

A1:

  1.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明文規定同法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所以已辦理結婚登記之同性伴侶,可辦理子女收養登記。
  2. 可參閱同志配偶收養懶人包資訊(懶人包)。

 

Q2:我和我的伴侶有一個小孩,要如何在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A2:

  • 申請人:
  1.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3. 受委託人。
  • 應備文件:
  1. 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同志家庭若於國外完成合法收養程序,外文文件應翻成中文,並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及收養人、被收養人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已領證者需檢附)。
  3. 收養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或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附養子女從姓約定書,亦可於戶政事務所現場填寫)。
  4. 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 受理戶政事務所:任一戶政事務所。

  

Q3:我是同志準家長/家長,我能從哪裡獲得同志家長的相關資訊或是有哪些管道能提升自己的親職能力?

A3:

  1. 可參閱臺北市同志家庭家長手冊,內容包含同志家庭生養計畫到幼兒照顧與相關資源。
  2. 本市各級學校依學校屬性、家長需求等,時常舉辦各類親職教育與家長增能的課程及活動,您可就近了解。
  3. 本市教育局所屬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亦不定期辦理家庭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歡迎上網站 https://ydfe.gov.taipei/ 查詢、參考。
  4. 亦可洽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https://www.lgbtfamily.org.tw/),提供同志準/家長社群服務。


Q4:我是同志家長,想知道什麼是委託監護?應如何辦理?

A4:

  • 什麼是委託監護?
  1. 依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依該條規範意旨與內容,並非無行使親權人(父母)或行使親權人(父母)不能行使親權之情形,而是行使親權人(父母)一時性地將特定事務委由他人代為行使,受委託人只是輔助行使親權人(父母)行使對未成年子女所應負擔之權利與義務,因此行使親權人(父母)仍保有親權人之地位,被委託人並無法成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2. 如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有需求者,即得暫時將特定事物於一定期限內委由他人行使,實務上常見申請委託監護者如隔代教養家庭、單親家庭或同志家庭等等。
  • 委託監護的特定事項有哪些?
  1. 委託事項之特定事項,僅指債法上得以委任之事務,亦即限於事實上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例如:未成年子女之就學、戶籍遷徙、辦理全民健保、辦理護照、申請及領取社會補助等事項),以及附隨委託監護之居住所指定權、懲戒權或財產管理(即有限額之金額或動產管理)之事項等。
  2. 關於身分行為(如:對於其未成年子女關於訂定婚約、結婚、兩願離婚、收養、終止收養等)及財產行為(如:未成年子女於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受領保險金等事項)之同意權、代理權為法定代理人專屬性之權利義務,不能委託他人行使。
  3. 有關「人身保險之加退保」及「醫療決策權及簽署醫療文件」等事項,如訂定或終止契約屬對於未成年人財產行為同意權、代理權範疇,或該事項性質上屬未成年人人身保障之減損,因與防衛危害、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等保護、教養職務宗旨不符,均不得委託他人行使。
  4. 如該事項屬事實上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並已依民法第1092條規定,將特定之醫療行為內容及委託期限明確記載於書面(如就未成年人感冒、腹瀉等情形委請醫院協助治療),即可委託他人行使。

(102.4.11法律字第1020350100號函、105.5.31法律字第10503508890號函及105.8.30法律字第10503513140號函參照)

  

  • 如何辦理?
  1. 申請人為受監護人之父母(法定代理人)受委託監護人。
  2. 申請人之身分證。
  3. 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4. 委託監護書約【由行使親權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及受委託監護人共同填寫】。
  5. 未成年子女及受委託監護人之戶口名簿。
  6. 至全國任一戶所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