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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

524同性結婚登記須知及同性伴侶註記相關注意事項詳細內容請參閱內政部戶政司網站


Q1:我想和我的同性伴侶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想知道辦理流程是什麼?

A1:

應備文件:

  1. 雙方的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印章(或簽名)。
  2. 結婚書約(證人部分您們可邀請成年的至親好友簽名)。
  3. 結婚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 換領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上傳數位相片)
  4. 換證規費每張50元、換領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
  5. 結婚當事人其中一方為同性結婚合法國家或地區之外籍人士,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其應檢附其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於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Q2:我和我的同性伴侶之前已經辦理過註記,還需要再去做結婚登記嗎?

A2:

  1. 同性伴侶註記非屬戶籍登記,故不會顯示在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上,亦無完備的法律權益;同性結婚登記則屬戶籍登記,依法會記載在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上,並具有法律上賦予之權益。 
  2. 因同性伴侶註記與同性結婚登記所產生之法效力不同,故已辦理註記者,有同性結婚登記之需求者,仍應依法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Q3108524日同性結婚開放登記後,之前的同性伴侶註記還保留嗎?

A3:

依內政部108年5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80242141號函規定:

  1. 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起已可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爰不再受理渠等之同性伴侶註記,如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於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後,該註記應予刪除。
  2. 年滿20歲單身且在國內現有戶籍之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起無法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仍可受理渠等之同性伴侶註記,另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該註記亦不刪除。應備文件如下: 
    • I.雙方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之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電子檔到臺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II.當事人一方非本國人者,另應查驗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含中文譯本,並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若經查有無法取得經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惟仍可取得其他足資證明婚姻狀況且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文件者,視個案情形辦理。
    • III.在國外完成結婚手續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含中文譯本,並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上開詳細資訊請參照相關檔案「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同性伴侶註記作業方式」


 

Q4:我和我的同性伴侶想參加臺北市聯合婚禮,有相關資訊嗎?

A4:

臺北市聯合婚禮參加方式:

  1. 資格:須雙方當事人為單身,且其中一方須設籍於本市或於本市就業或就學者。
  2. 報名方式:統一採線上報名,請填寫雙方基本資料、通訊電話、Email信箱及溫馨小故事,並上傳佐證圖片(如雙方皆未設籍臺北市,其中一方在臺北市就業或就學,請上傳佐證資料),系統將寄發報名完成通知信,即屬報名完成。
  3. 報名時間與活動訊息:於聯合婚禮前2個月公告於聯合婚禮網站(https://umarry.gov.taipei/)
  4. 附註:
(1)未成年人結婚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2)外籍人士請附護照影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未婚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與中文譯本。
(3)除婚禮日期固定外,其餘婚禮主題、時間、地點等以新人講習會現場說明為最後之確定。
(4)本局贈送參加聯合婚禮每對新人:婚禮攝影光碟、大合照及禮品各1份(光碟與大合照於婚禮結束後1個月內寄出)。

 

Q5:我的同性伴侶是外國人我們該如何登記結婚?

A5:

  1. 國人與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部分地區)、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國(部分地區)、美國、烏拉圭等26個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之外籍人士,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2. 有關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前在同性結婚合法國家同性結婚,可持憑渠等經驗證之結婚文件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其生效日期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及涉外法第46條、第62條規定,以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日為準。
  3. 結婚登記應備文件請參考「Q1:我想和我的同性伴侶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想知道辦理流程是什麼?」

Q6:性別變更戶政事務所的作業流程為何?

A6:

性別變更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辦理方式為:統一編號變更,重新配賦新統號並變更稱謂及出生別,如有兄弟姊妹出生別亦應一併變更。
(註:統號變更後其他應隨同變更之資料請參閱下方附件改身分證統號後變更相關資料參考一覽表。)

 

Q7:辦理性別變更要檢附何文件資料? 

A7:

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正本,及下列證明:
      (1)女性想變更性別為男性,應檢附文件為:
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依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
      (2)男性想變更性別為女性,應檢附文件為:
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依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
※於國外進行性別重建手術,須檢附國內醫療機構依實際性器官特徵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須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手術證明文件。(依內政部106年8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604286562號函)

 

Q8:性別變更後如何保有個人隱私權?

A8:

性別變更記事記載於戶籍謄本記事欄,可由當事人申請換寫簿頁,僅於除戶之戶籍謄本上保留變更性別記事以備查考,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參76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547743號、104年9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40067732號)

 

Q9:性別變更其原有之婚姻關係會受影響嗎?

A9:婚姻關係存續中變性者,其原有之婚姻關係不受影響。 (參法務部83年3月17日法律字第05375號函)


Q10:性別變更後國民身分證役別欄要註記嗎?

A10:免予註記。

按內政部101年1月9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780號函略以,免役者戶籍資料應註記「免役」,惟當事人既已辦理性別變更登記為女性,爰同意其戶籍資料役別欄位免予註記。 另渠日後有需應用該役別資料時,得以役別證明文件(如退役證明書)搭配原國民身分證使用。
※有關兵役問題,可洽詢區公所兵役課02-23416721分機301~302。


Q11:變更性別後,可以改名嗎? 

A11:

如果變更性別前,曾用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1或2次,則變更性別後,還可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改名2次或1次;但如果變更性別前,已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改名3次,則變更性別後即不得再用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改名,惟若符合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1至5款改名,則不受次數限制。
※提供姓名條例第9條及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供參:

姓名條例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或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如下:

  1. 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2. 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同名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
  3. 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4. 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
  5. 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
  6. 依第六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