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應徵工作的時候,我向面試官說我是同志,面試官希望我提出愛滋病篩檢陰性的證明,這樣是對的嗎?
A1:
- 面試官不可向求職人要求愛滋病篩檢陰性的證明,如面試官強制要求求職人提供證明,則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之疑慮,求職人可向勞動局提出申訴,經查證屬實,可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求職人如有相關問題,可洽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38。
- 參考法令: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及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
Q2:辦公室同事不經意知道我的同志身分,有時候會說我「娘炮」、「gay」,讓我覺得很不舒服,我該怎麼辦呢?
A2:
- 您可循企業內部申訴制度向雇主提出職場性騷擾申訴,若雇主於知悉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時,您可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訴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經查證屬實,可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 如需申訴或諮詢職場性騷擾方面的問題,可洽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23。
- 參考法令: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及第13條第2項。
Q3:我和我的同性伴侶完成結婚登記後,也一樣可以向公司申請婚假嗎?
A3:
- 只要完成結婚登記,即可依法申請婚假。
-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
- 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 如有相關問題,可洽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15至7017。
- 參考法令: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動部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
Q4:如果我是正在收養程序中、還沒有收到法院裁定的同性伴侶家長,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嗎?
A4:
- 受僱者如到職滿半年,可提出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如試養契約書)或向法院提出家事聲請狀(聲請認可收養)之證明文件,並輔以其與被收養人同住一地址之證明(如戶口名簿)等文件,亦得認屬「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本育嬰留職停薪規定規範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3項:「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